政策法规
《上饶市物业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第四期)
来源:本站  编辑时间:2015/7/2 17:37:58  点击数:

什么是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归集有哪些规定?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上饶市物业管理办法》,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向物业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为3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为50元/平方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物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质量保修金的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业主出示质量保修金全额缴存证明;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质量保修金全额缴存证明。未缴存质量保修金的项目,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等手续。

业主在物业使用中的哪些行为被禁止?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情况,应当怎么办?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反管理规约封闭阳台、露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破坏物业的整洁、美观;

(四)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七)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八)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九)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

(十一)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用途、设备、设施;

(十三)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通风、采光;

(十四)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其中,(一)至(三)项向房地产执法部门报告,(四)至(十)项向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十一)项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十二)项向人防部门报告,十三至(十四)项向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有哪些规定?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

(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装修、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