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业主(代表)大会如何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后6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哪些事项?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哪些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缴欠交的物业服务费;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八)完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小组,对日常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一名所属社区的居委会干部在业主委员会中任职,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和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小组和全体业主的监督。